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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: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+专项债券负面清单
发布时间:2021-11-30浏览次数:1704

9月27日,财政部公开了回应全国政协委员许进(第2563号)提案答复函,介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情况。财政部表示,下一步将细化专项债禁止投向领域范围,强化债务高风险地区专项债券资金投向的约束性管理规定。另外财政部表示,近些年压实地方政府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,明确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。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测管理,强化专项债券常态化监管等,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。

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,专项债券在稳投资、补短板方面作用明显。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专项债投向领域管理,其使用方向始终是明确的,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、能源项目、农林水利、生态环保项目、社会事业、城乡冷链物流设施、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、国家重大战略项目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。在明确专项债投向的同时,财政部还列出“负面清单”,严禁专项债用于偿还债务,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,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,不安排产业项目等。

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

(一)楼堂馆所

  •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、技术用房;

  • 党校行政学院

  • 干部培训中心

  • 行政会议中心

  • 干部职工疗养院

  • 其他各类楼堂馆所

(二)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


  • 城市大型雕塑

  • 景观提升工程

  • 街区亮化工程

  • 园林绿化工程

  • 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

  • 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

(三)房地产等其他项目

  • 一般房地产开发

  • 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

  • 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

  • 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

其它禁止类项目

交通基础设施类

与房地产配套的停车场、PPP及BOT项目(如BOT+补助、BOT+股权)

能源类项目

未完成审批、无相关批复文号项目不得填报;

涉及供区争议项目需取得双方明确同意意见后填报;

农网项目涉及国网省电力公司、省水电集团供区的,请地方上报前与相应电网公司取得一致意见。

农业类

单纯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不能报送。

林业类

天然林资源保护、退耕还林还草、退牧还草、石漠化沙化土地治理、森林防火、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不能报送。

水利类

江河湖泊治理、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、病险水库出险加固、水生态治理与保护修复、区域排涝能力建设、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、灌排泵站更新改造、水文基础设施、小水电、小型农田水利、节水灌溉、山洪灾害防治、仅有灌溉的灌区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报送。

生态环保类

城镇污水垃圾处理:不支持不在申报范围内,或打捆项目涵盖其他内容较多的项目;

不支持没有收益,或收益较低的项目,如单独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,垃圾收转运建设项目;

不支持PPP项目;

不支持项目批复2年未开工的项目。

社会事业类

不得用于项目资本金;不支持专项债需求为0的项目。

1)教育:

①不安排义务教育、普通高中、普通本科高校、干部学院、社会培训机构等项目;

②不安排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公寓、教师宿舍、图书馆、办公楼、食堂等项目。

2)健康卫生领域:

不安排乡镇卫生院、康养等项目。

3)文化旅游领域:

①不安排博物馆以外的文化类项目;

②不安排非A级景区旅游项目;

③不安排酒店、民宿等商业建筑项目。

4)养老领域:

①不支持服务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的养老项目;养老地产、康养小镇、高端养老等产业类项目;

②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%。已发行专项债的项目,合计申报专项债资金需求不超过总投资50%;

③原则上不支持县级以下的项目。

5)其它社会事业领域:

不安排体育、残疾人托养、儿童福利、未成年人保护、社区救助、社区服务等领域。

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类

项目建设内容必须是物流基础设施,不支持办公楼、综合楼、公寓等建设。

不支持名称为物流项目但是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、安置房、办公用房等,或者是单纯的交通、城建设施建设等此类项目。

专项债占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%。

产业园区基础设施:

不支持园区内单纯的道路、桥梁建设项目;

不支持园区内产业项目;

不支持园区内酒店开发项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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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提出的《关于加强专项债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、防范债务风险的提案》收悉。近年来,财政部坚持“开好前门、严堵后门”,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,初步形成了地方政府法定债务“闭环”管理制度体系,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。但是,您指出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问题在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也客观存在。财政部高度重视您提出的意见建议,经认真研究,现答复如下: 

一、关于扩大专项债资金使用范围,探索“负面清单”管理模式 

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管理,积极探索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,发挥专项债券对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,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。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统一部署,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、能源项目、农林水利、生态环保项目、社会事业、城乡冷链物流设施、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、国家重大战略项目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。同时,明确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偿还债务,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,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,不安排产业项目等。 

下一步,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要求,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管理,细化禁止投向领域范围,强化债务高风险地区专项债券资金投向的约束性管理规定,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。 

二、关于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,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  

近年来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财政部不断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,压实地方政府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,明确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。着力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体系,指导地方加强风险防控和资金使用管理,不断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。 

一是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工作要求。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,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,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、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,按照“资金跟着项目走”的原则,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。同时,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,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、面子工程,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等。对地方上报的专项债券项目,从项目成熟度、项目合规性、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进行把关,提高专项债券项目质量。 

二是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测管理。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试点,稳步扩大试点范围,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,实现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和使用情况的有效监控。印发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》,建立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工作机制,压实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责任,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。督促各地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,对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,允许地方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,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。 

三是强化专项债券常态化监管。定期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,查找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要求地方对发现的问题严肃问责,同时指导地方举一反三抓好整改,确保专项债券高效合规使用。结合审计核查等发现的共性问题,不断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制度。 

下一步,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认真吸收采纳您提出的有关建议,不断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,提高法定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,积极发挥政府债券对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。 

三、关于调整专项债发行周期,提高发债频次 

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债券发行管理,印发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》,指导地方统筹债券发行、财政收支和库款管理等,结合资金需求科学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。2021年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要求,财政部指导地方适当放宽发行时间限制,合理把握发行节奏,提高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的匹配性,降低期限错配风险。对已发行的债券资金,要求各地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上,并督促主管部门尤其是项目单位加快支出进度;有条件的地方在地方债券发行前,可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支付,加快项目建设进度,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,避免资金闲置,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。 

下一步,财政部将继续指导地方根据库款情况和项目建设实际,优化债券期限结构,科学设计发行计划,合理把握发行节奏,控制筹资成本,避免债券资金闲置。 

四、关于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监管平台 

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政府债务信息化建设,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监管平台,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。 

一是搭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,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、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、债券发行等信息,以公开促防风险。 

二是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规定,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,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。落实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主体责任,组织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单位、运营单位,及时报告项目资金使用、建设进度、运营管理等情况,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库,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周期、常态化风险监控,夯实法定债券管理基础。 

下一步,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化建设,运用信息技术不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,提高政府债务管理水平,防范政府债务风险。 

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,欢迎再提宝贵意见。



来源:梧桐经济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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